(一)國務院關于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——《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》
由國務院頒布并于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《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》, 結合大型活動的發展特點和當前形勢的需要,確立了“安全第一,預防為主”的方針,以及“誰主辦,誰負責”的原則,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出了具體的規范,明確了大型活動的組織者在經相關機關許可后,必須實施安檢工作。
該條例第7條規定,大型活動的組織者負責的安全事項包括: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,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,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,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,組織者有權拒絕其進入。
同時該條例第9條對參加大型活動人員應當遵守的規范作出了規定: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治安、消防等管理制度,接受安全檢查,不得攜帶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、彈藥、管制器具。
對大型活動安檢工作的實施者提出了具體的要求。比如,要求組織者開展安檢工作時,必須配備專業的安檢人員,配備安全有效的安檢儀器和設備;劃定安檢通道和區域,設置相應標識,對安檢區域實行封閉管理;為乘坐輪椅、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,設置專門的安檢通道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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